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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以及分红比例的依据。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效力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杨孝业律师解答:
当前,不少公司存在隐名出资的情况,隐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约定,登记名义出资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登记账簿上,被称为“名义股东”;而由实际出资人承担出资义务、享有“投资权益”,被称为“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存在着委托投资法律关系。这种特殊的股权出资方式也被俗称为“股权代持”。
名义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和法律规定代表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但是与投资相关的财产权益由隐名股东享有,表明名义股东的股东权利来源于与隐名股东的约定且股东身份被记载于公司文件,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也必是应当来源于隐名股东的授权与指示。但是实践中,存在有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违反与隐名股东的约定而擅自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损害隐名股东利益。
杨孝业律师补充:
股权代持协议中未赋予名义股东处分代持股权的权利,则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进行转让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其中名义股东为股权出卖人,股权受让方为股权买受人。
名义股东转让其名下股权属于无权处分,当受让方受让股权是出于善意并且有偿取得,且受让方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并使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从保护善意第三人、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维持公司法律关系稳定性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出发,应当认定第三人善意取得相应股权、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