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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93条分别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即:就一般保证而言,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来说,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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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债权人如何主张保证责任?
杨孝业律师解答:
主张权利的方式可以包括“提起诉讼”和“送达债权清收通知书”等,其中,送达即可是债权人本人送达也可是委托公证机关或公告送达。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公告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前提必须是保证人下落不明。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的使命完成,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杨孝业律师补充: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方式有三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对债务人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债务人的公证债权文书。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方式为: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何为请求,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一般来讲,只要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保证人,都会产生主张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起诉技巧上,尽量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最应该避免只起诉一般保证人。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的,在法律效果上适用民诉法上的视为未起诉。其直接结果是,此次起诉或申请仲裁行为不会产生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如果债权人无其他主张保证责任的行为,则可能要承担因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