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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是人生大事。签署买卖合同后,总有人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最终无法办理过户,比如买受人办理银行贷款,突发遇到限购限贷政策,房价暴涨卖家觉得卖亏了要违约,买家觉得买亏了想反悔,房产被司法冻结无法转让等各种五花八门情况。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何确定违约金数额?
杨孝业律师解答: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是必不可少的条款。买卖房屋关乎双方重大财产处置、居住生活、子女就学等一系列问题。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约定10%甚至20%的违约金非常普遍。约定违约金是为了督促合同双方履行义务、惩罚违约行为,双方对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达成一致,也是自愿的。按理说,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应该按合同办事。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这是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也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调整违约金必须由当事人提出,否则法院原则上不会主动调整。
杨孝业律师补充:
事实上,违约金不仅可以调低,还可以调高。如果当事人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比较大,也可以提出调高违约金。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当事人,因为损失比较大,所以在诉讼中不主张违约金,而是直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