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所谓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后,开始履行之前或者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请求解除双方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刘福胜律师解答:
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后是否预留质量保证金没有特别约定,则在认定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时,不可直接适用原合同中有关质量保证金的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施工人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工程中,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保护施工人的立法本意出发,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于涉案工程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刘福胜律师补充: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中出现无法克服的困难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实现合同目的情形,且不可归责于双方主观上的恶意或怠于履行义务,合同应予解除,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辨析合同双方是否善意地履行协助、减损等法定义务,调整与平衡合同双方之间的利益。
发包人单方解除施工合同且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相应工程款,构成根本违约。在确定已完工程的价款时,除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外,还特别应当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因此作为守约方的承包人可以突破合同价约定,以定额价结算工程价款。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可得利息损失的法律性质属于违约责任,违约金也属于违约责任。违约金高于可得利益损失的,鉴于违约金已经可以填补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故不应当支付。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建筑业交易习惯履行施工资料交接、工程交付等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