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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恶意串通的情形纷繁复杂,如何认定实属难点。恶意串通的主观意思表示可以由客观事实证据结合推定方法加以证明,其裁判规则较为特殊,法官在认定主观状态时多采取审慎态度。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合同里面的恶意串通该如何认定?
刘福胜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或多方,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在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并非所有合同都是有效力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导致合同自始无效的情形,同时也列明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目的相互之间串通共同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下列特征认定构成恶意串通: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进行,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例如,代理人同第三人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3.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
刘福胜律师补充:
“恶意串通”是我国民法体系中一项关于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规定,但其因语义笼统、范围模糊、规范内容不明确而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以及适用法律难度增大。通常认为,恶意串通规则的构成可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考察。主观方面表现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客观方面表现为基于此“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从司法实践的审判结果来看,合同双方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隐藏于双方当事人内心,法院一般需要从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并全面分析订立合同时的具体情况、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加以综合判定,与此同时,在认定民事案件构成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标准要求当事人对其提出的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主张,应提供充分证据以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即足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因此,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到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应当注意予以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