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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对我国的相关人民的经济财产和安全都尤为重要,我国也较为重视这类工程的检测和验收工作。对这类事件尤为重视,那么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怎样处理?
法妞网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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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怎样处理?
刘福胜律师解答:
《建筑法》第55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 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1)总包单位对总包范围内对工程质量负责,既包括自己承建对,也包括分包单位承建的:(2)总包单位对自己承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责任,就分包单位承建的工程质量与分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责任;(3)总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工程进行质量管理,分包单位有义务接受总包单位的质量管理;(4)发包人提起诉讼可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刘福胜律师补充: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修理、返工或改建后的验收,可根据《质量验收统一标准》5.0.6的规定处理,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经验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经验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或拒绝支付工程价款或者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