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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探索开展婚前辅导,建立地方领导、社会名人颁证制度等举措。尤其引人瞩目的是,《意见》要求“提升结婚颁证服务水平,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至少设立一个独立的颁证大厅,探索将颁证仪式引入结婚登记流程并实现颁证常态化,通过引导婚姻当事人宣读结婚誓言、领取结婚证,在庄重神圣的仪式中宣告婚姻缔结,让当事人感悟铭记婚姻家庭蕴含的责任担当”。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关于夫妻相互抚养义务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莫志欣律师解答:
夫妻间相互扶养是法定义务,对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另一方必须主动承担起扶助供养的责任。
《民法典》第1059条关于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的重要内容,是夫妻之间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给付扶养费。本条源于《婚姻法》第20条,只在文字上做了调整。其中,将第1款的“互相”改成“相互”,将第2款的“付给”改成“给付”,以使文字表述更加精准。同时,将第2款的“需要扶养的一方”提前,以进一步突出本款适用的前提是夫妻有一方存在需要扶养的情况。
莫志欣律师补充:
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人民法院结合当地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消费性支出相关标准予以支持。
莫志欣律师结语:
时代在变化,婚姻家庭在变化,结婚过程也不妨多来点创新。《意见》不仅探索开展结婚登记“仪式化”,还提出婚前辅导,建立地方领导、社会名人颁证制度等举措,让人感受到了创新服务公众的诚意,有助于“滋养”健康文明、简约适度的婚俗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