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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的发生较为隐蔽,犯罪分子为规避法律制裁往往采取种种“合法”形式予以遮掩,办理受贿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实质化的认定思路,充分分析整合相关要素要点,不被行为假象所迷惑,紧扣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在犯罪构成理论的指引下科学把握定罪的各要件,从而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司法认定。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如何准确认定“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
莫志欣律师解答:
“以借为名”的受贿顾名思义“借”只是一种名义,其实质仍然是受贿,因此“以借为名”的受贿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假借民间借贷、借用财物等合法形式来掩盖受贿的行为。
实践中判断某一个“借款行为”,究竟是合法的民间借款行为,还是打着借款旗号行物质利益输送之实的贿赂犯罪行为,应分析借款与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出借人谋利之间的内在联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同时也规定: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和借用的区别。
莫志欣律师补充: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第6项提供了具体的判断标准,即:(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以借为名的受贿,即便嫌疑人不承认,客观上符合条件,同样是要认定为受贿罪的。当然,还要考虑借款双方的身份、职业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如果出借人系企业主、个体经营者,而借款人系国家工作人员,且出借人曾在借款人的相应职权范围内从事过有关经营活动,则借款关系的实质情况有待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进一步查证。对发生的大额借款关系,借款双方关系是否密切,双方相互之间是否有过借款行为,而非经营一方单方面出借给国家工作人员,还需要判断大额借款关系应遵循常情常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