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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于1997年被纳入《刑法》。此后,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中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中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增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还增加了"协助将财产转化为有价证券"的犯罪行为方式,至此洗钱罪上游犯罪一共达到七种,形成了当前《刑法》洗钱罪的格局,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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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什么是洗钱罪以及洗钱罪的量刑规定?
莫志欣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 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构成洗钱罪。
简单来说,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莫志欣律师补充: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