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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无外乎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涉外婚姻解除的法律如何适用?
莫志欣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并订立离婚协议书的情况下,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即协议离婚。我国民政部门在受理涉外协议离婚登记时,原则上限于双方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并且至少一方主体在离婚时仍为中国公民。假如双方结婚登记时系中国公民,但离婚时均已经加入美国国籍,中国户口已被注销,便无法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
海外的中国公民可以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中国领事服务网在解答驻外使领馆受理离婚登记申请问题中表示,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公民的,且该婚姻关系是在该使领馆缔结的,可向该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但需要满足驻在国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登记离婚的前提条件。男女双方须亲自到驻外使领馆申请协议离婚,双方须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并自愿离婚。
莫志欣律师补充: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关系到案件实体法律的选择。取得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来适用相关法律,管辖权决定着案件的实体法律适用以及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实际影响。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还直接影响到离婚判决能否在国外获得承认和执行。各国一般都规定承认外国判决之首要条件为原判决法院所在国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随着我国公民在国外结婚、离婚人数的增多,涉及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为避免当事人在两个国家重复离婚诉讼,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拖延离婚进程、影响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我国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有条件地加以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