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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各国的经济贸易联系越来越紧密,各国皆寻求境外法院在民事判决承认和执行方面的司法协助。但是,目前我国仅与38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其中涉及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仅有34份,对于不能依据司法协助条约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民事判决,我国法院审查标准是什么?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外国法院判决如何在我国承认与执行?
张磊律师解答: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是指承认其具有同本国判决相同的效力,其在于防止判决一方当事人在外国就相同事实在相同当事人之间提起新的诉讼。外国判决的执行,是指在承认的基础上对需要执行的外国判决根据一定的执行程序予以实施,其在于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判决权利得以实现。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主要有两种启动方式,既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由外国法院按照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请求我国的法院承认与执行。但值得注意的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只能由当事人提出,外国法院不作为申请主体。
张磊律师补充:
外国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应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外国法院向中国法院提出相关协助执行的委托。当事人作为申请主体时,级别管辖在中级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具体管辖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来确定。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具体管辖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外国法院作为申请主体时,若该国与中国签订有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或条约,对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可从其相互间的特别约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和《民诉法解释》第547条,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期间是2年。承认与执行的申请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开提出。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是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