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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 债务追偿权纠纷。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关于追偿权纠纷法律有何规定?
张磊律师解答:
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 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 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根据《民法典》第700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理论上将保证人的这种权利称之为保证人追偿权,《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是明确赋予保证人的。至于物上保证人也同样享有追偿权,《民法典》第条的规定,保 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 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理论上将保证人的这种权利称之为保证人追偿权,《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是明确赋予保证人的。至于物上保证人也同样享有追偿权,《民法典》第392条规定了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第三人作岀质人时的情况。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别规定将保证人的追偿权同样赋予承担了过错赔偿责任的无效担保的担保人,开了过错责任可以追偿的先例。因此,担保人的追偿权成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以及无效担保人均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
张磊律师补充:
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 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民法典》第93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 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清偿数额超过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 偿。两部法律都规定了合伙人内部的追偿权。
追偿权纠纷是由担保合同或合伙合同引起的纠纷,所以此类案件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担保合同、合伙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