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个人所有的财产是指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并排斥共有的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有哪些?
张磊律师解答:
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登记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务所得财产、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如下:(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相较于原《婚姻法》第18条,《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张磊律师补充:
原《婚姻法》第18条规定,因受到人身损害而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金被明确列为了个人财产范畴。但其他的赔偿或补偿费用,如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在《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费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民法典》第1063条对该条规定进行修订,将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均列为个人财产,实质上扩大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当事人因受到人身损害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是用来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归属于受害一方的个人财产更为适宜。
夫妻一方专属的生活用品,主要包括个人衣物、化妆品、书籍资料等极具个人属性的财产。但在生活用品中,应当注意区分贵重物品(如珠宝首饰、高档手表等)和其他奢侈品(如名牌包等),这种价值极高的物品,虽然一般仅由一方使用,但并不属于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简单的判归一人所有,并不公平。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夫或妻一方婚前房产,婚后用于出租所获得的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前房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部分,认定为个人财产为宜。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婚前一方所有的房产共同进行管理,使得房产增值,就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