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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债的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债权债务满足法定抵销的条件时可以进行法定抵销,那么抵销权是什么意思?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抵销权是什么意思?
张磊律师解答:
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有不依破产程序以破产债权在破产分配前相互抵销的权利。抵销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做到相互债务公平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张磊律师补充:
《企业破产法》中抵销权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1、债权人的债权已经依法申报并得到确认
2、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申请之前
3、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情形。
法定抵销权是依据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属形成权的一种,只有具备一定的要件,才能形成该种权利,这些要件包括:
第一,双方当事人要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第二,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第三,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第四,双方的债务需可用于抵销。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 必须以通知的形式作出,当事人通知的义务是法定的,但对通知的方式以及应当何时作出通知未作规定。口头通知方式与书面通知的方式应该说都是允许的,这样符合民法中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理。只是原则上应提倡使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