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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违约行为不得请求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并为司法实践一直所坚持。当事人如果坚持主张,则应通过民事责任竞合的方法,选择侵权之诉。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则打破了上述规则。
法妞网友咨询:
违约之诉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张磊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在违约之诉中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必须为“自然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双方当事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一般带有一定的人格权特征。(3)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4)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不仅造成了守约方的物质损失,还给守约方造成人格权等方面的损害,导致守约方精神损害。(5)精神损害应达到严重的程度,即一般的或者轻微的精神方面损害,并不一定都可以获得赔偿。
张磊律师补充: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路径涉及到救济程序问题,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可能会产生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受损害方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可以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受损害方在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另行提起侵权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六条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即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也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行为,不能完全由一般的合同原则进行调整,不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归入侵权责任的范畴。换言之,第九百九十六条应是当然适用的,当事人不可通过约定排除适用,且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适用该规定,在违约方的行为侵害了受损害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受损害方都可引用该条款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