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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已经对旅游、运输、娱乐等行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且因疫情导致的相关合同纠纷正逐渐显现。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将会有很多合同相对方以新冠肺炎构成合同法项下的不可抗力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免除相应费用。
法妞网友咨询:
疫情期间如何正确解除劳动合同?
张磊律师解答: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允许企业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同时兼顾了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利益。其中提到企业“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用“尽量”一词体现了这句话实为倡议性质,并非强制企业不能裁员。而企业因为疫情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与程序。
张磊律师补充:
如需裁减人员的,按照近期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通知文件等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裁减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只能对具备工作条件的其他在职人员实施裁员措施,同时还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未受疫情控制措施影响且可以到岗工作但无故缺勤的,经企业实施合理催告措施后逾期仍不返岗工作的,属旷工行为,企业有权根据规章制度等纪律规定对旷工行为者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