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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情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对于公司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怎样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法妞网友咨询:
“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相关资料图)
程隆银律师解答: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从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如果债务人到期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偿还债权的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
近年来,为了解决企业融资担保问题,很多企业采取了将我国法律未明文列明的财产权利作为担保,以满足企业融资的需求。实务中房地产公司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售或预告登记的方式担保借款关系,已俨然成为民间借贷的新式担保手段。有人将其称之为“以物抵债之预约”,但学界将这种类型称为“后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最大的区别就是在双方约定的时候,作为担保的财产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已经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为让与担保,约定将来履行买卖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为后让与担保。
程隆银律师补充:
在权利移转时间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显然是一种在签订借贷合同到借款到期之前这个时间段里,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的情形,这明显不同于狭义的让与担保所规定的权利预先移转的情形。这是两者之间最明显的区别,也是用以分别定义的基础。
在权利状态上,让与担保以一种既得的状态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后让与担保取得的是对标的物将来所有权的有限制的期待权,而非对标的物所有权的直接享有,且这种期待权在将来的成就是附条件的。
两者最根本的区别还是在担保的效果上。让与担保中的债权人在取得担保物所有权期间,虽然其负有不得擅自处分该担保物的义务。但其一旦违反该项义务,对担保物进行处分,由于其具有外观形式上的所有权,依据善意取得制度,担保人对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很可能遭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