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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断卡”行动开展以来,采取打击、整治、惩戒三大措施,打击开卡、带队、收卡、贩卡团伙,杜绝银行卡类犯罪行为的发生。生活中,我们常提倡乐于“助”人,但在法律上,“帮助”这个词有可能触及刑律。
法妞网友咨询:
出售实名银行卡给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是否犯罪?
程隆银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程隆银律师补充: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被帮助对象实施诈骗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刑罚。
当前,全国电信网络诈骗形势严峻复杂,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是此类犯罪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为更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行为及其上游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罪名,即《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程隆银律师结语:
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出售自己的实名手机卡、银行卡给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若因此被判处刑罚,实属不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