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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打一场篮球、约一场足球赛、去健身房撸个铁......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运动作为一种健康的业余活动,已经逐渐成为不少人的生活方式。但在体育活动中,难免发生一些磕碰、碰撞,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下的纠纷呢?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运动受伤谁担责?
程隆银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特别提示,“自甘冒险”是《民法典》中确立的新规则,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且仅适用于因参赛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并且不能与公平责任原则同时适用。
一般认为,此处文体活动指的是风险性较高、对自身条件有一定要求、对抗性较强的文体活动,大多数体育竞赛都属于此类。除了传统体育活动外,一些文化活动也在范围内,例如户外探险、野外生存、沙漠冲浪、体育健身等有别于传统对抗性体育活动的“文化活动”,这些活动也具有一定的风险,也在该条款所规定的范围内。
程隆银律师补充:
法谚有云:“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
在自甘冒险的情形下,应当区分行为人是一般过失还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如在篮球运动中,行为人故意将他人推倒在地,导致了他人受伤,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属于故意侵权。如果行为的动作是重大的违规行为,其导致的后果远远超出了可预见的范围,那么行为人主观上则可能是重大过失。
《民法典》规定,自甘风险规则并不能适用,须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明知风险且自愿参加活动;
二是参加的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三是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具备了这三个条件,受害人就不能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自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