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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该司法解释共33条,已于2020年11月18日施行。总体来看,《规定》立足知识产权审判实践,进一步完善了证据提交、证据妨碍、证据保全和司法鉴定、证据质证与认定、损害赔偿等重要制度,以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切实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对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法妞网友咨询: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有何规定?
雷争名律师解答:
《规定》第二条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这一规定旨在进一步明确掌握证据一方当事人的举证义务,督促各方当事人积极举证,确保人民法院能够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为平衡证据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规定》第十二条标明,证据保全应当以有效固定证据为限,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雷争名律师补充:
《规定》第4条进一步明确了合法来源抗辩的举证要求,即客观上需提供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证据证明其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主观上,需达到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相当的程度,避免以“合法来源抗辩”轻易免除损害赔偿责任,难以实现法律威慑力。
《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明确承认了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普通购买者的名义取得的实物、票据等可以作为起诉被诉侵权人侵权的证据,即隐名取证得到了认可。同时,该条第二款对不同情形的陷阱取证进行了区分,即针对被诉侵权人基于他人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所形成的证据,可以作为权利人起诉其侵权的证据。但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