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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时间之外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继续从事劳动,单纯的工作时间超过每日8小时并不能视为加班,还需满足接受用人单位安排及继续从事劳动的条件。
法妞网友咨询:
加班证据由谁提供?
陈思文律师解答:
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理由了提出辞职,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需要你提供,或者你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着你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加班审批流、考勤表、加班工作往来审批邮件等等,都有一定的证明作用。
员工主张加班,应当提交符合公司规定可计加班情况的证据来证明,当然提前是员工已经阅读过《公司管理手册》,员工知道加班需要提前进行加班申请,并且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员工如果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申请过加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员工应对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员工主张加班费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员工主张加班并没有加班申请,其主张的加班时长无任何依据,公司可不予认可。
陈思文律师补充:
尽管大部分劳动者自愿加班的情况是不属于加班,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但如果用人单位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且员工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其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应该建立和完善内部加班审批制度,明确只有劳动者履行了加班审批手续,才视为加班。
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