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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立案不等于定案,撤案不等于错案”的说法有逻辑上的合理性;但毫无疑问:“立案”、“撤案”都是重要的侦查权体现,也是公安机关启动或终结使用稀缺的侦查资源的重要方式。那么经济犯罪立案后如何撤销,怎么规定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经济犯罪立案后如何撤销?
骆宝龙律师解答:
立案登记制变“实质审查”为“形式审查”。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立案难问题的确得到了较大程度的缓解。但基于经济犯罪的特殊性,在实务中,经济犯罪立案仍存在难立案的问题。
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刑民交叉等罪与非罪问题,往往关涉经济利益企业形象等问题,所以对于当事人而言,无论案件是否进入司法程序,都可能存在“角色缺失”的情况,如何寻求法律的保护与行使自身合法权益,成为广泛被关注的话题之一。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
骆宝龙律师补充:
1、对于经济犯罪,报案后,发现报案错误的,可以撤回报案。
2、如果不是报案错误,已经自行处理的,在公安机关受理、立案前,可以撤销报案。
3、如果公安机关已经受理,将由公安机关查证是否有犯罪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此时,报案人只是一般的被害人,无权要求撤销案件。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一)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二)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三)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的;(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案件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