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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借贷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因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认定其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既要有借贷的合意,也要有已经支付借款的凭证,两者缺一不可。但现实生活中,有些自然人之间借贷关系的证据缺失,要么没有支付借款的凭证,要么没有借贷的合意,如何能认定其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呢?
法妞网友咨询:
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资料图片)
冯荣尚律师解答: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冯荣尚律师补充:
借贷关系成立,且受法律保护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存在成立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
2、一方已经履行了款项出借的义务;
3、借贷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民间借贷被认定无效的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冯荣尚律师结语:
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对于借贷中存在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就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