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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各级纪委监委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时常遇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例。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巨额财产来历不明是如何定罪的?
李响律师解答: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因此,在该类案件的调查中,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计算、认定及取证工作至关重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系根据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修改而来,其内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李响律师补充:
对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计算,不能简单机械地套用公式,而要准确把握公式中每一个要素的内涵,结合案情进行全面、客观取证,科学确定每一个要素的数额,最后进行计算和认定。
根据《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从行为角度讲,行为人的前提行为,是拥有巨大差额的财产。这种拥有行为,既是一种前提性行为,也是案件事实中的基础性事实。
对现有财产取证时,资料要尽量全面详细,涉及有关扣押清单、鉴定报告、合同性文件以及资金支付的凭证及渠道,都要取证完全。所有支出就是被调查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往全部支出的总和。有来源的收入,是指被调查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来源的收入总和。如属于货币形态的,直接予以扣除,如属于非货币形态的,扣除时需注意是否已经在财产或支出部分中列明,避免漏计。
行为人对其拥有的、客观存在的巨大差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要行为特征。实践中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拒绝说明,即不予说明;二是不如实说明,即虚假说明。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说明,均属于不能说明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