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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一个资管计划通常不可能仅仅签订一份资管合同,当系列文件约定的管辖权条款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一定争议,如当事人以单一文件作为请求权依据的,直接按照该文件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执行,在实务中争议不大。但是,以多份文件作为请求权依据或者各文件之间存在交叉援引的情况时,就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主从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不一致,如何适用?
刘伟律师解答:
主从合同,是以合同相互之间的主从关系或依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一种分类,其中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相对而言,从合同即是指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主从合同均约定诉讼解决争端但管辖法院约定不一时,从合同应当遵从主合同的管辖约定;如主从合同约定的主管机构不同,则应遵守各自约定管辖。
因此,资管合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以及依据的合同不同,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
刘伟律师补充:
当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约定了仲裁条款之时,担保合同(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并没有约定仲裁条款,那么人民法院对主合同没有管辖权。如果主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那么只能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但是,主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因担保合同纠纷一并就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不能管辖有仲裁约定条款的合同纠纷。有仲裁条款的担保合同虽是从合同,但也是一份独立的合同,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
刘伟律师结语:
在此提醒各位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对主从合同、关联合同、连续性发生的合同,尽可能统一管辖或在从合同、关联合同、连续性发生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解决争议适用主合同管辖条款,且在主合同中明确、单独列明该合同项下解决争议条款适用于从合同、关联合同以及期限内连续性发生的合同,从而避免争议发生时的管辖障碍以及因此额外增加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