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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问题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经济学理论认为,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以促进资金在各产业和企业间流动,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理想的利率标准应当由市场自发形成,但利率市场化不是利率无序化,无序的市场会降低金融配置资源的效率,导致金融与实体经济失衡,既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也不利于融资活动规范开展,必须加以规制。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有哪些?
刘伟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刘伟律师补充:
1、对于已经终审结束的案件,根据目前有关司法解释看,是不适用(“规定”)的。
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不会因为将来法律的修改而发生变化。这其中包括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申请再审的案件,还有正在进行重审的案件,都不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2、对于尚未结审的(一审、二审)案件,也是不适用(“规定”)的。
根据“规定”来看,也还是按照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司法解释适用于实施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
3、此后发生的纠纷的案件,应当适用(“规定”)。
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
二十六、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同时,规定还提及,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借贷行为,可以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