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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概念直接奠定了人格权立法的基础,如果人格权的内涵和外延不明确,则人格权的权利体系和制度体系也就无法确定。在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制定过程中,有学者认为人格权概念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人格权是不可定义的,并因此认为人格权不应独立成编。
法妞网友咨询:
人格权主要是指什么?
张雷律师解答:
通过梳理人格权概念产生、发展的历史,可知人格权概念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人格与人格法益的分离。概括而言,大陆法国家普遍认为,人格权应成为一项主观权利,其以特定的人格利益为客体,它和主体资格不同。在此基础上,人格权与其他私权是可以区分的,人格权因此是可定义的。
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等其他法益是可以区分开的,其相对于财产利益的分离和独立,是人格权可被定义的关键。人除了物质利益之外,还有其他维度的利益与需求,例如以精神利益体现的人格利益就是人在社会中得以存在的核心利益之一。相应地,法律对人格利益的保护,目的在于维护主体作为人的存在,并且为主体从事财产活动提供前提条件。
张雷律师补充: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人格权概念的形成,不仅是因为其有独立的客体,而且其具有独立的价值基础。人格权是以人格尊严为价值基础,是人格尊严价值的具体彰显,且是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尊严为目的的权利。
人格尊严可以说是人格权法诸种价值中的最高价值,它指导着各项人格权制度。其与人格权的关系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各项人格权都彰显了人格尊严的价值。第二,人格尊严是认定新型人格利益的根本标准。第三,人格尊严决定了人格权所具有的一些基本特征。第四,人格尊严也可以有效规范人格权的行使。第五,人格尊严作为一般人格权,在制度适用层面上具有兜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