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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是我国税务征收环节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但在现实中,往往有些为了谋取私利,不惜违法犯罪的不法分子,在发票上做文章,利用虚开、少开、假发票等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损害公共利益、扰乱正常税收征管秩序,为了打击和防范这类犯罪行为,国家出台了发票管理办法。
(资料图片)
法妞网友咨询: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有什么法律后果?
张雷律师解答: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说实话,如何能确定开票方是不是真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了税款,金额是多少?这都是没有证据的。
总之,善意是有明确的条件要求,恶意需要充分证据。现行管理办法的处理呈现出两极分化的局面,对于两者都不符合的非善非恶取得,应该如何处理,没有一个恰当的罚则。导致税务机关遇到此类情况,只能勉强套用这些并不太合适的条款。
张雷律师补充: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在办法中,规定了虚开发票的种类包括为他人和自己虚开、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三种行为,对发票的使用规定了不允许借、卖发票,不允许造假发票、开阴阳发票、超使用范围发票和以收据等凭证替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