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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法妞网友咨询:
不安抗辩权如何正确行使?
张雷律师解答:
虽然对不安抗辩权概念的内涵外延历来有所分歧,但总结来说有三个要点:一是存在于双务合同中,二是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三是出现不安事由。不安抗辩权属于抗辩权的一种,而抗辩权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其权利属性具有防御性。同时,不安抗辩权对抗请求权有其特定的时间和特定条件,是一种延缓的、暂时的权利。
第一,通知义务。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利益,禁止先履行一方权利滥用,就必须对其进行限制。规定先履行义务一方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既保护对方知情权,又为对方提供了及时抗辩的机会。
第二,举证义务。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有助于在真伪不明情形下,法院对诉讼请求及时作出判决。在不安抗辩权的法律适用过程中,主张该权利的一方理应负有举证义务,且我国《民法典》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此种证据必须是“确切证据”。
张雷律师补充:
我国《民法典》第528条即规定了通知义务。先履行义务方的此种通知行为是必经程序之一,不可忽视,并直接影响不安抗辩权的成立乃至违约责任承担。
个别法院在实践中对证明标准作适当调整,采用“高度盖然性”原则。例如,在浙江省宁波中院于2012年审理的一起案件里,裁判要旨写明:“合同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义务,宜采取外部表象的举证标准,即在主张不安抗辩权时仅需提供基本证据,用来证明对方存在财产明显减少或商业信誉显著受损的情形,即产生中止履行的法律效力。对方在收到通知后,负有一定的反证责任以对抗并消灭不安抗辩权,从而使原合同得以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