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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用地日益紧张,土地开发成本增加,开发商为了追求土地的最大利用率,就向空中要效益,商品楼房越建越高。高层住宅不但有效解决用地紧张的问题,也成为城市繁华的标志。现实生活中,虽然城镇居民物质文明上去了,但人们的精神文明还有待提高。诸如高层建筑抛坠物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事件屡见报端。
法妞网友咨询:
高空坠物砸伤人,民法典有何规定?
张雷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1253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张雷律师补充: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是指墙体外挂设施及附属物,例如防盗窗、花盆、晾衣架、空调外机、广告牌、太阳能热水器、外墙瓷砖、景观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引起的安全事故处理原则由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有别于抛撒物品。抛撒物品是指人为主观抛投的物品。例如,淘气的孩子没有牛顿的命干牛顿的事,研究自由落体运动;醉鬼无事生非,向窗外抛洒物品,在空中画美丽的抛物线;家庭成员吵架,一方为了解气向窗外摔东西等,这些都是高空抛物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抛撒物品引起的安全事故处理原则由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