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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行为,其实也是需要达到了一定的标准之后,那么才会被认定为犯罪的,而由于此时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目的,因此即使认定构成犯罪也没有对贪污罪的处罚重,而构成此罪也有具体的行为表现,那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具体表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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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具体表现有哪些?
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康建律师解答:
挪用公款罪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
二、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
三、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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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康建律师解析:
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故意,想实现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主观要件是犯罪嫌疑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体现,它常常根植于人的内心,因此主观性比较强。而主观要件又是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是否具有非法占用公共财物归个人使用的目的,到底是私自挪用还是合法借用,在实践中常常难以区分。因此,对于没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故意不明显的挪用公款罪案件,我们可以此为突破口,进行有效地无罪辩护。
挪用公款罪与借用公款罪的界限:
(1)挪用公款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的;而借用公款罪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是行为人和公款单位双方之间自愿合意的结果。
(2)挪用公款罪一般是行为人采用隐瞒或者欺骗的手段,使公款所有者不明公款被非法使用的事实;而借用是根据正当的理由,经申请或者通过协商的方式,取得了单位的同意。
(3)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多数没有任何手续和字据,而借用公款一般经过了合法的程序批准,也办理了合法的手续,双方之间有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