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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计划赶不上变化,合同也一样,当事情发生了变化后,合同也会发生更改,或者是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那么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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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蒋顺花律师解答: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以欺诈手段、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显示公平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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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蒋顺花律师解析:
重大误解之情形: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如在以感情为基础的赠与合同、以信用为基础的委托合同以及对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某些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发生了误解,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如把镀金的物品当作是纯金的,把原作当成赝品;
4、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在标的物质量直接关涉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 利益时,对质量发生误解则可构成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价值的误解,如误将仅值10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0元。此外,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如果并未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影响合同目的之实现,则一般不应认定为重大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