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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年来,随着我国社会整体物质生活水平的极大提升,民众拥有的家庭财富日益增长,遗嘱继承作为传统民法中解决个人财富代际传承的工具,与夫妻共同财产制以及父母一方去世时不分家析产的传统习惯交织在一起,使得夫妻共同遗嘱这一遗嘱形式在实际生活中普遍存在,相关法律纠纷与涉案数量正逐年递增。
法妞网友咨询:
共同遗嘱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行为?
张雷律师解答:
广义的共同遗嘱指二人或多人在同一文件上合立的遗嘱,包括形式意义的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两大类。前者又可以称为同时遗嘱,指二人以上将内容独立的多个遗嘱记载于同一文件,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相互独立,内容不产生相互拘束性,一方遗嘱生效与否不影响另一方遗嘱的效力,为多个普通遗嘱的简单集合。后者为狭义的共同遗嘱,核心特征为双方死因处分的关联性,一方因另一方设立特定内容的遗嘱,才相应地作出终意处分。
张雷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134条规定了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以及决议行为几种类型。学理上多认为合同、共同行为和决议均属于多方法律行为,遗嘱则是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而共同遗嘱的“共同”二字表征了多个主体之间的“合意”,且各意思表示的效力彼此关联牵制,这与单方法律行为效力不受他人影响的特征不符。
鉴于共同遗嘱所具有的表意人身份相同、意思表示内容相同、方向相同等特征,教科书多定性为共同行为,即同方向平行的多个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共同行为兼具有多方行为(内部关系)与单方行为(外部关系)的特点,难以简单归类。有学者从外部关系角度,认为立遗嘱人虽为两人,但是无需以被指定的继承人同意为生效要件,因而仍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有学者认为需要区分共同遗嘱的类型,共同指定型和柏林式遗嘱中双方追求的利益和目的同一,属于共同行为;而相互指定型遗嘱体现了继承利益的交换性,属于双方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