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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的公司企业会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禁止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这是为了保障公司的商业机密不会被透露。那么企业为保护自己利益签订竞业协议,协议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资料图)
网友咨询:
企业为保护自己利益签订竞业协议,协议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浙江浙杭(余姚)律师事务所舒红霞律师解答:
竞业协议无效的情况:
一、协议主体错误,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超过竞业限制的期限。
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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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杭(余姚)律师事务所舒红霞律师解析:
竞业禁止的范围应当是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如果超过了这个法定的范围,那对员工来讲,失去约束力;还有就是同类产品、同类业务要进行尽量详细的约定,有的企业约定很笼统,比如约定同行业等等。那么我们一定要正确理解国家制定此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竞争,竞业限制的是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基于竞业限制协议所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