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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绝大部分被征收人来说,房屋被征收一辈子也只会最多碰到一次,由于没有相关经验,所以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时,都会一脸茫然,一无所知,不知所措,有可能会错失良机。那么房屋征收后,对于房屋征收处理不服的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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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后,对于房屋征收处理不服的怎么维权?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裴爱英律师解答: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触犯法律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以确保房屋征收能够依法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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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裴爱英律师解析:
房屋征收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那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行政复议法》第6条和第9条规定可知,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以自知道该征收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可知,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当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