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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委托”行为的实质,在《民法典》中被定义为“承揽”,基于此种“委托”行为所订立的合同,《民法典》将其归类为“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首要区别就是,承揽合同只涉及定作人、承揽人两方主体,而委托合同会涉及委托人、受托人、第三方这三方主体。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完成工作并且独自承担工作成果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则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委托事务,且该行为后果一般应由委托人承担。
法妞网友咨询:
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是否有偿?
张雷律师解答: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由此可知,承揽合同是必然的有偿合同,对于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必须向其支付所对应的报酬。
张雷律师补充: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受托人的赔偿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知,委托合同存在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即,委托合同不是必然的有偿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张雷律师结语:
承揽合同是必然的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