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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铁还需自身硬。开发商在研究合理、便捷交付方式的同时,当然需要首先确保自身的房屋是符合交付标准的。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商品房住宅交付标准强制性规范,或者说已有的规范并不全面。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必须满足的交付条件是什么?
张雷律师解答:
对于部分地区和城市,政府部门会在房屋交付前进行多项验收,且最终将文件统一归口至房地部门,由房地部门出具《交付许可证》。以此种方式确认房屋满足了可交付标准,在法律文件的层面上十分清晰明确。开发商只要取得了《交付许可证》即可以与购房者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在开发商确认交付方式时,如所在城市可以办理《交付许可证》,则可以大胆适用以“寄送交付通知书”为标志的房屋交付方式。
对于无法办理《交付许可证》的地区,房屋交付标准需要同时满足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标准,以及相关的强制性要求。
常见的合同约定标准主要是接通水电煤,或者包含部分特定的标准。强制性交付要求包括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等。
张雷律师补充:
a、配套设施
在开发商前期的宣传资料中,往往包括交付房屋所在小区的配套设施,如服务性会所、周边交通、学校等等,这些宣传内容中,有的属于开发商的可控范围,有的属于市政配套。我们认为,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将这些附属条件列为交付条件,否则配套设施并不属于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的理由。如果此类售房宣传属于开发商的承诺,则开发商可能需要承担销售承诺不实的违约责任,但这类责任通常只是购房者进行索赔的理由,并非拒绝收房的合理理由。
b、绿化工程验收
有部分开发商为了满足紧张的交付时间,在实际交房时小区还处于“大工地”的外观状态,主要原因是小区内道路和绿化等景观工程尚未完工,而购房者对此的抗性往往较大。从法律层面来看,凡是要求办理《交付许可证》的地区,必须通过小区整体规划验收,那么小区内道路和绿化工程是必检项目,此时房屋尚未达到交付标准;若不需要办理《交付许可证》,甚至有些地区没有办理小区整体规划验收的要求,则小区内道路和绿化工程并非交付的必要条件。开发商应当注意查询当地的相关规定和办事流程,区分对待各个地区的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