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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法妞网友咨询:
串通投标罪的出罪事由有哪些?
(相关资料图)
张雷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刑法》中对本罪主体的表述是“招投标人”,因此,研讨刑法中的“招投标人”有无包含自然人成为了理解串通投标罪的重要课题。
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并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
张雷律师补充:
串通投标罪属于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严重的,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本罪的出罪事由也基于此:
一、是否存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情节,以及主观上是否具有悔罪表现。
二、是否在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兼顾保护民营企业的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