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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并不是所有合同订立之后都存在法律效力的, 有一些合同的效力是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需要法定条件才能够 。那么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有哪些,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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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有哪些,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类型?
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龙灏律师解答: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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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龙灏律师解析: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合同法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
效力待定合同因追认而成为有效合同,但合同何时发生效力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通说认为,合同溯及于成立之时发生效力。其理由主要有三:
1、是追认通知并非订立新合同的行为,而是对既有合同的补正;
2、是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追认行为不应产生合同的第二个生效时间;
3、是该方案能公平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