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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搞不明白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的区别和联系,有的人认为签署了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无所谓的,就按照人家给的样本填写就行了;有的则认为有了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有没有都无所谓的,反正公司章程已经对股东都有效了。其实这个两个文件之间是有区别也有联系的,是可以互补的。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有什么区别?
韦勇律师解答:
合伙协议,即个人在开正式设立公司之前各方之间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对各投资者之间有法律约束力。合伙协议体现了各投资者之间合作的意向。
合伙协议内容上法律对其没有硬性规定,只有各投资者对合作事项等内容达成一致,就可以在合伙协议中进行约定及确认。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要依法制定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同时,公司法对章程的内容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该条款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韦勇律师补充:
合伙协议并不是一个必备的法律文件,要约定也可以,不要约定也不影响。不过我们建议公司还是要签股东协议,因为股东协议的内容和公司章程还是不一样的。
关于约束力,合伙协议属于协议,就是协商,可以讨价还价,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合伙协议的约束力相对比较窄,有参与才有约束,所以这是股东之间的一种任意性的合同,但不能约束协议外当事人。公司章程的约束力比较广,是法律必备的文件,公司章程可以约束公司的行为。
合伙协议仅仅是合伙人之间的一种约束,但如果协议写得好,对合伙人之间而言,其重要性比公司章程还要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