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资料图片)
法妞网友咨询:
合伙企业的退伙理由有哪些?
丁超群律师解答:
合伙企业相较于公司来说,虽然有着很多优势,但是却有着一个致命的缺点,那就是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不是十分了解的人一般不敢入伙,就算以有限责任人的身份入伙,有限责任人也不能参与事务管理,合伙企业一般很难做大做强。与公司股东退股一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会因种种原因想要退伙。
具体的退伙理由法律有具体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丁超群律师补充: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脱离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可以待该事务了结后再进行结算。
3、退伙时,对基于其合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