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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妞网友咨询:
什么是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
杨学春律师解答:
自首也可以叫做主动投案自首,这属于我国法定的量刑情节。在刑事审判中,对自首的认定是很重要的。一旦确定属于主动投案自首的,就可以对犯罪分子从宽进行处理。
法律之所以设定自首主要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便于追诉犯罪,同时也是为了把真诚认罪悔罪的犯罪行为人与不思悔改、心存侥幸的犯罪行为人区分开来,在量刑上形成不同的梯度。
自首,作为法定的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其对犯罪行为人的量刑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并不是说主动到案的都会构成自首,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知道,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司法实务中,有部分犯罪行为人虽是主动投案,但到案后含糊其词、推卸责任,只交代旁枝末节,核心犯罪事实却只字未提,又或者为了掩盖A重罪,故意将案情描绘成B轻罪以混淆司法机关的视线等,这些情形均不能构成自首。
杨学春律师补充: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此,我想大家都会注意到一点,即在此司法解释中,对于如实供述的释义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非全部犯罪事实。因而,紧接着最高院后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标准做了具体规定,即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