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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所有合同纠纷都会涉及违约金问题,庭审中通常的攻防模式是守约方首先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违约方则以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应当适当调低进行抗辩。
(资料图片)
法妞网友咨询:
违约金过高是否需要举证责任?
石江超律师解答:
最高法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后,“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即使在违约方当事人并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也将主动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如此一来,几乎所有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都要面对“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的证明问题。
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该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石江超律师补充: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该条明确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违约方请求减少过高的违约金时,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违约方负有证明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但违约方的举证责任也不是绝对化,鉴于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重要标准是违约造成的损失,而守约方因了解违约造成损失的事实、具有较强的提供相关证据的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