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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产生以社会的出现为前提。《辞海》中对社会的定义是:“由人所形成的集合体。如果没有社会的出现,亦无社会关系,则亦无法律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也是从人、物之间不同的关系进行分类的。
法妞网友咨询:
如何填补无名合同的漏洞?
石江超律师解答:
在约定劳动及工作给付时,常常签订一些无名合同。这类无名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与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常常无法完全一一对应。合同法也未明确该类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说委托合同是最基础的劳动及工作给付类合同,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等不仅仅具备委托合同的特征,还具有各类不同法律关系的特有特征,才被法律分别规定,以保护特殊的法律关系。因此,此类无名合同应依据《合同法》总论及委托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若约定之权利义务符合特定合同之规定,应依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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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江超律师补充:
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法律规定各种有名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目的并不是要求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都必须符合合同法分则规定而不允许有改变,而是出于两个目的,一是为民事主体提供一个合同模式和交易平台,降低交易费用,减少谈判时间,以加快经济流转,二是在当事人的约定符合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情况时,给出一个明确的法律后果,以便民事主体在签约之初即能清楚预见法律后果。但是,合同法并不排斥当事人在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以外另外约定其他性质的合同。这种商事主体在谈判中出于各自商业利益所进行的博弈结果,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石江超律师结语:
在合同纠纷中,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坚持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内容确定其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