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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是对抗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但是抗辩一词的含义极为丰富。抗辩可分为实体法上的抗辩与程序法的抗辩,前者含事实抗辩与权利抗辩(抗辩权),后者含有妨诉抗辩与证据抗辩,德国法上称抗辩权为不需主张的抗辩,而事实抗辩则是要主张的抗辩,其抗辩的事实存在与否直接决定着原告请求权的有效存在与否,足以使原告请求权归于消灭。抗辩权不以对抗请求权为限,亦可对抗形成权与抗辩权,如抵销权的抗辩权与再抗辩。
法妞网友咨询:
抗辩权具体有哪些?
石江超律师解答:
行使抗辩权是担保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担保人的抗辩权包括一般抗辩权和专属抗辩权。在一般抗辩权中,担保人行使不受保障责任的限制,是担保人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的抗辩。其主要表现有主张债权已经消失,主张债权没有发生等。
一般抗辩权,是基于保证的从属性划分的,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基于所保证的主合同债务人抗辩权而享有的在债权人提出保证之债履行请求时予以拒绝的一种权利。
保证人专属抗辩权,基于保证合同的相对 独立性所决定的,不以主合同债务人的抗辩权为前提,而由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基于保证责任的补充性,一般保证人可 享有催告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不具备补充性,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上述权利。
石江超律师补充:
抗辩权主要效力在于排除请求权可实现性。抗辩权中最为典型者,为诉讼时效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以及赠与人穷困抗辩权等。
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要效力在于,诉讼的永久驳回以及强制执行的永久排除。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永久性出发,罹于时效的请求权被永久驳回后,债权人无从在诉讼外提出主张也无法有效提起诉讼,仅在债务人自愿履行时可受领、保持相应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