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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那么代持股协议对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什么,有哪些法律风险?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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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协议对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什么,有哪些法律风险?
辽宁百涛律师事务所张国律师解答:
首先,如果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处分股权,如:股权出质、股权转让等,在第三人能够证明其是善意的情况下,存在着第三人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股权的可能性。
其次,隐名股东虽然作为实际出资人,但因为在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均没有对其进行登记,因而隐名股东在行使知情权、出席股东会议等股东权利时会受到诸多限制。
《公司法司解三》第2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款规定将股权代持协议作为一般合同,依合同法规则来评价其效力——如果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的,代持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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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百涛律师事务所张国律师解析:
实践中个人投资或是公司运营方面,股权代持的现象比比皆是,究其原因,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实际出资人的个人原因。例如,有些人不愿暴露自己的财富,或是作为公众人物不方便出面,以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
2、竞业限制或是商业原因。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并且许多公司章程、劳动合同明确规定董事、公司高管不得经营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公司等。商业方面如实际投资人不符合商业合作要求,需要他人代为持股;实际投资人规避公司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等。
3、规避某些法律限制。如实际投资人为规避法律对投资领域、外商投资批准、投资比例、股东人数、股东公务人员身份的限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