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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上,公司分立的目的,在于配合专业化分工,分散经营风险,迅速扩大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从而实现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所谓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部分部门、产品生产线、资产、业务等剥离出来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公司,被分立公司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的法律行为,是公司的单方法律行为。
法妞网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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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分立有哪些规定?
黄学先律师解答:
分立包含两种形式,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从2016年下半年以来,税务机关对企业通过分立的方式剥离资产实现资产重组的审核态度一直保持严厉的审核姿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分立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因此企业分立应向税务机关进行合理性解释并获得税局的认可。
根据实操经验,在当前的地产调控政策下,单独以地产项目作为资产分立出新公司后转让股权涉嫌以规避税费为目的的资产转让。对此,在将目标物业作资产剥离时,必须并入目标公司的一部分债务(建议比例达到10%左右),以规避恶意避税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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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学先律师补充:
1)企业存续分立阶段:目标公司将目标物业及部分与目标物业相关的债务,剥离出来。新设分立公司A,即同步完成目标公司的工商变更以及公司A的新设;
2)目标公司与分立企业共同向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土地房产变更登记。
3)股权转让及价款交割阶段:原股东将持有的公司A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收购方,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方向原股东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4)工商变更阶段:新设分立的公司A的股权变更登记至收购方名下。
黄学先律师结语: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