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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肯定会有人遇到这种情况,在向银行或者一些机构形式借贷的时候,因此资格不够,就要求对方有第三方作为担保,当然很多人时候担保人是有风险的,一旦债务人不还款,就是需要担保人进行偿还的。那么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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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该如何处理?
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苟元继律师解答:
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的担保为无效担保,担保人可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担保的无效性从而不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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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苟元继律师解析: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合同的构成要件:
(一)当事人出于恶意
也就是说,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明知其所订立的合同将会损害第三人的债权利益,而仍然订立该合同。
(二)当事人存在通谋
恶意串通即意味着双方存在通谋,而通谋是指双方当事人都明确知晓对方的意图,同时就该行为达成了一致的态度。
(三)合同履行的结果将会损害第三人的债权
何为债权,其是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的权利,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此处将第三人利益界定为债权利益,是为了更好的分析《合同法》第52条和都74条竞合的问题)。何为损害 损害就是一种客观上损害的可能性,在合同得到履行之前并非现实的损害,即可主张恶意串通行为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