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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建立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但是公司的发展也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困境。一旦公司的某一个资金链出现问题,就会面临破产危机。而公司的资金都是来源于各个其他机构的投资或者贷款,那么公司就面临偿还债务的难题。那么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有哪些?
法妞网友咨询:
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有哪些?
【资料图】
匡积满律师解答:
《破产法》在实施过程中,人民法院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得以推进的首要问题。由于受到传统思想、惯性思维等因素制约,谈到企业破产原因,“资不抵债”这四个字似乎是惯性衡量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唯一标准,甚至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几年后的今天,有些法官在审查破产原因时,还是将“资不抵债”作为受理破产申请的不二法门,大量的裁定仍然是以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作为法院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条件,致使诸多账面资产虽然大于负债,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难以进入破产程序。
匡积满律师补充:
为避免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门槛过高,我国《破产法》设置了“明显缺乏偿债能力”这一概念。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应受理破产案件时,往往无法及时准确查明债务人是否存在“资不抵债”这一破产原因,虽然有一部分债务人企业在提出破产申请时资不抵债的现象十分明显,易于查明,但也有一部分债务人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由于财务管理混乱,账面资产严重不实,待处理的各种财产、坏账损失未入账处理,库存商品与原材料严重贬值等原因,难以根据形式证据如资产负债表迅速查明,需要进行耗时较长的资产评估确定,而这在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的法定期限内是无法完成的。
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如下: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