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通常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租赁合同期间,承租人是不能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否则属于违约行为,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我有一套房子不打算住,空着也是空着,就打算租出去,请问在房屋租赁中,我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刘培辰律师解答:
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1)取得承租房屋的权利,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有权占有,使用承租房屋的权利。
(2)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3)出租人对自然损坏的房屋不依合同履行修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修复,费用在租金中抵扣,不足部分可行使索赔的权利。
(4)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5)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转让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6)租赁期满,出租人拟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点击下方小程序,直接咨询法律问题】
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刘培辰律师解析: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因此,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711条的规定处理。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已尽妥善保管义务,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能否对出租房屋进行转租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不管是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其实都是享有一定权利的。当然承租人享有的权利与出租人享有的权利肯定是不一样的。而在租赁期间,也需要当事人积极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的话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